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0 年親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親字第45號原 告 陸華軒訴訟代理人 曾文杞律師原告與被告楊枝發、楊潘玉治間請求停止監護權等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映佐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裁判案由:停止監護權等
裁判日期:201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