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親字第45號原 告 陸華軒訴訟代理人 曾文杞律師被 告 楊枝發 楊潘玉治當事人間請求停止監護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2月13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羅東辦公室二樓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映佐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美龍裁判案由:停止監護權等裁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1-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