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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0 年親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親字第45號原 告 陸華軒訴訟代理人 曾文杞律師被 告 楊枝發

楊潘玉治當事人間請求停止監護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2月13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羅東辦公室二樓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映佐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裁判案由:停止監護權等
裁判日期:2011-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