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1號原 告 余壽康訴訟代理人 林志嵩律師被 告 楊子朋訴訟代理人 吳振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地役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5月25日上午10時許,至現場履勘,兩造應自行到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玉雲裁判案由:地役權登記裁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2-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