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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2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52號聲 請 人 陳再松上列聲請人因與被告莊財春等人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5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表明原判決遺漏莊財發繼承人陳素華、莊素月、陳秀蘭、莊美玉等人而請求更正判決云云。然聲請人所列關於莊財春繼承人陳素華、莊素月、陳秀蘭、莊美玉等人並非本件判決之當事人,縱有遺漏亦非屬判決有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之情形,是聲請人請求更正判決,與前述規定不合,自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裁判日期:2013-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