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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2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73號

上訴人即原告 林良玉被上訴人即被 告 謝明治

陳麗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0年度訴字第273號土地抵押權塗銷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23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34,76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林詩綺

裁判日期:2012-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