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73號
上訴人即原告 林良玉被上訴人即被 告 謝明治
陳麗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抵押權塗銷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1年8月7日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8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林詩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