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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3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80號原 告 蔡宜川訴訟代理人 柯士斌律師複 代理人 林詠御律師上列原告請求確認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就本裁定理由欄第二點所列事項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於本院,並將繕本直接送達他造。

理 由

一、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民事訴訟法第268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於主文所定期限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書狀,就原告提起本件確認訴訟具法律上利益提出說明及相關事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
裁判日期:2012-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