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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3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3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被 告 簡立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簡立廉之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簡立廉之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許麗汝

裁判日期:2011-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