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0號原 告 張熙堉被 告 溫泉世家第三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端木張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住戶規約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