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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0號原 告 張熙堉被 告 溫泉世家第三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端木張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住戶規約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裁判日期:2011-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