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5號上 訴 人 許名松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本柱間確認房屋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 101年3月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提起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 6,0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0,7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邱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