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4號
反訴原告即被 告 陳振德
陳子凱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文榮
賴美玉反訴原告即被 告 李清池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慶隆律師反訴被告即原 告 謝萬省訴訟代理人 楊偉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354,940元(31,700元【每平方公尺之土地公告現值】×358.2 平方公尺【原告主張地上權範圍之土地面積】=11,354,9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9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詩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