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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1 年監宣字第 1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117號聲 請 人 林阿貴

李家瑾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辭任監護人等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楨森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裁判日期:2012-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