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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1 年簡上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47號上 訴 人 羅正雄被上訴人 柯彥名訴訟代理人 鄭崇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5月29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蔡仁昭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裁判案由:返還報酬
裁判日期:2013-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