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42號上 訴 人 林錫麟
林錫溶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鳳山
游敏傑律師視同上訴人 陳保猜
江義雄王江阿菜蔡振華蔡艾芳江月里徐陳素如陳素雲陳素梅陳麗君鄭林阿美陳澤清上十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鳳山視同上訴人 林晉弘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林接龍
林鳳山視同上訴人 王承哲被上訴人 張宏溢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0二年八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2 年度羅簡字第49號確認地上權位置(上訴後案號為本院103 年度簡上字第67號)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2年8月12日裁定命在該確認地上權位置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確認地上權訴訟業已終結,此有本院103 年度簡上字第67號判決可稽。是以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已經消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蔡仁昭
法 官 郭淑珍法 官 劉家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