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826號債 權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債 務 人 李冠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本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應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99年9月18日駕駛車號00-0000號汽車,於宜蘭縣○○鎮○○路○段○○○巷○號前,因未注意車前況,致撞損由債權人所承保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致該車受有損害,本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成功派出所處理在案。該受損車經送交三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修復,維修費共計新台幣17500元,前開修理費業經聲請人本於保險責任先予賠付完畢,並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取得代位求償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1條之2規定,請求債務人給付修理費。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的金錢債務,而所請求標的均有卷附之證物可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