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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1 年司促字第 312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125號債 權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債 務 人 田興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伍佰叁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99年8月5日駕駛車號0000-00號機車,於台北市○○街停車場出口前,因駕駛不當,致撞損由債權人所承保李正中所有及張惠民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致該車受有損害,經送交全勝汽車公司修復,共計22,538元,前開修理費業經債權人於保險責任先予賠付完畢,並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取得代位求償權,緣依法請求債務人給付修理費用,尚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迄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秀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2-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