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949號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債 務 人 陳家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柒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約定事項,債務
人得持信用卡在特約商店記帳消費,約定每月20日繳款截止日前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並約定如未履行時,自帳單列印日起按日息萬分之5.2(年利率百分之18.98)計算利息;及自帳單列印日起,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履經催討均未依約償還,尚欠負債權
人前開請求金額,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深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秀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