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205號債 權 人 臺灣永旺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正昌債 務 人 林明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97年12月8日與債權人簽訂分期付款契約書,總金額為91,200元,雙方約定自98年2月2日,於每月2日給付帳款,惟債務人自99年12月2日起逕拒絕支付帳款,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秀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