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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1 年家婚聲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婚聲字第30號聲 請 人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嵐瑋送達代收人 丁駿華

蔡韋婷相 對 人 陳哲夫

林唯禪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宣告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產權非訟事件,標的價額為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應徵費用新臺幣(下同)一千元,且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因未預納費用一千元,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三日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時起五日內補繳費用,且該裁定業於同年月八日送達聲請人之送達代收人,此見卷附送達回證即明。是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所提本件聲請即因不符前開法定程式,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嘉年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裁判日期:2012-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