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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1 年家救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救字第12號聲 請 人 張家維非訟代理人 曾培雯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陳秀馨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明定: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二、聲請人因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起訴及聲請假扣押之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等情,有起訴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之審查決定通知書及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各1份在卷足考,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映佐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12-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