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陸許字第2號聲 請 人 謝飛相 對 人 游琬淑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大陸地區貴州省貴陽市云岩區人民法院(二0一二)云民三初字第二五四號民事判決書准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謝飛與相對人游琬淑原係夫妻,嗣經大陸地區貴州省貴陽市云岩區人民法院以(二0一二)云民三初字第二五四號民事判決離婚確定,為此聲請裁定認可等語。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所為主張,業據提出結婚證、大陸地區貴州省貴陽市云岩區人民法院(二0一二)云民三初字第二五四號民事判決書暨法律文書生效證明書及貴州省貴陽市元盛公證處公證書等件為證,且貴州省貴陽市元盛公證處核發之公證書,業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予以認證等情,有該基金會(101)核字第061765、002267號證明附卷足考。總上,本院認大陸地區貴州省貴陽市云岩區人民法院(二0一二)云民三初字第二五四號民事判決書之內容,並未違背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爰依上開規定予以認可。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映佐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