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0號聲 請人即債 務 人 王佩蓮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下午四時三十分攜帶附件所示資料至本院宜蘭簡易庭接受訊問,如未到場並提出前開資料,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其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穎穗附件:
一、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母親金嬌治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前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帳戶及帳號)。
二、聲請人配偶及金嬌治之99年至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配偶、子女及金嬌治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四、聲請人請列表說明以聲請人、配偶、子女及金嬌治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及現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其名稱、種類?每月(年)繳納保險費金額?若已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
五、聲請人配偶歷年全部勞工保險投保資料。
六、聲請人、配偶、子女及金嬌治歷年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料。
七、聲請人應儘可能提供生活必要及扶養他人支出之證明文件或單據。
八、聲請人配偶每月薪資及其分擔扶養之金額若干,請提出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若聲請前兩年之收入已不足支應必要支出,請說明如法院裁准更生,債務人將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並提出聲請人目前可負擔之還款方案,及相關證明資料(更生方案倘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
十、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
十一、聲請人曾於本院101年度消債調第10號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事件中,與債權人協商清償事宜,債權人提出聲請人應每月償還新臺幣(下同)3,509元 (包括還款永豐商業銀行2,026元、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994元、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489元),再依聲請人提出之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為24,050元,共計27,559元,另計算聲請人每月之收入約29,055元(包括薪資21,255元、低收入戶補助7,800元)是依債權人提出之清償條件,有何無法負擔之情形,請詳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