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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1 年聲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號聲 請 人 宜蘭縣羅東鎮公所法定代理人 林姿妙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72號拆屋還地事件,聲請返還溢收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返還聲請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零參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起訴時(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72號拆屋還地事件)預估請求拆屋還地之面積約為168.8 平方公尺,而於99年10月20日據此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71,092元。嗣經本院於100年1月14日到場履勘並囑託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務所實際測量後,聲請人訴請拆屋還地之面積更正為12

1.86平方公尺,其訴訟標的價額為5,105,934 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為51,589元,業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審核屬實,是本件溢收裁判費計19,503元(計算方式為:71,092-51,589=19,503),聲請人請求返還溢收之訴訟費用,自屬有據,爰依法裁定返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俊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玉雲

裁判案由:返還溢收裁判費
裁判日期:2012-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