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65號原 告 白蓮寺法定代理人 黃麗芬訴訟代理人 柯士斌律師複 代理人 林詠御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宜蘭分處法定代理人 沈志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370,0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2,5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