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9號原 告 楊錦榮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
林志嵩律師被 告 惠琮建築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郭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合夥帳簿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詩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