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1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詩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