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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2號原 告 楊鎮州訴訟代理人 蕭聖亮被 告 王大鈞訴訟代理人 陳鴻琪律師被 告 張子芮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2月17日下午5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詩綺

裁判日期:2012-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