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2號原 告 楊鎮州訴訟代理人 蕭聖亮被 告 王大鈞訴訟代理人 陳鴻琪律師被 告 張子芮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2月17日下午5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詩綺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關係存在裁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2-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