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2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楊鎮州被上 訴 人即被 告 王大鈞
張子芮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1年度訴字第152號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66,840 元,上訴人僅繳納新台幣65,340元,應補繳新台幣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提出上訴理由,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