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76號被 告即反訴原告 蔡錦昌訴訟代理人 吳慶隆律師原 告即反訴被告 康平添訴訟代理人 黃金亮律師
李秋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請求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核屬因地上權涉訟,且無租金之約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規定,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並參酌土地法第97條第1項規定,認應以土地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5計算反訴原告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之利益,是本件反訴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6萬6,912元【計算式:728(102年1月土地申報地價)x122.55(反訴原告主張之地上權面積)x5%x15=66912,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