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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3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90號上 訴 人 吳浴沂被 上訴人 陳紅如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90號返還勞保給付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67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裁判案由:返還勞保給付
裁判日期:2014-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