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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3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90號原 告 陳氏紅訴訟代理人 張基禎被 告 吳浴沂訴訟代理人 吳日興

吳林菊子王淑貞謝晰叡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勞保給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被告聲請法官迴避,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裁判案由:返還勞保給付
裁判日期:2013-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