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96號上 訴 人 富嵿水泥製品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雅惠被上訴人 同昌建築無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乾鐘被上訴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分行法定代理人 李振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2年7月25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7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憑,是依上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蕉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