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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3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31號原 告 黃朝濱被 告 莊致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一年度他字第一0七六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侵占原告經營茗尚水產商行之貨款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及價值52萬元之生財器具,本於契約及所有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12萬元本息。而被告就前開生財工具所涉侵占犯嫌,現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1076號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且兩造均同意於上開刑事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本院認在該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等
裁判日期:2012-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