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00號原 告 林振發
洪阿梅被 告 宜蘭縣蘇澳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張正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96 萬元,應繳納裁判費40,240元。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22日裁定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10月25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法官 林俊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玉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