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16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張志豪被上訴 人即被 告 陳文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間因101年度訴字第416號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萬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詩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