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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8號原 告 洪世紘被 告 沈宏榕原名沈宏彥.上列當事人間因合約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9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裁判日期:2012-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