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5號抗 告 人 陳秀美上列抗告人因原告張清煌與被告張清來、林美珠、翡翠田園休閒農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決算合夥盈虧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4月16日所為之101年度重訴字第55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具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