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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1 年重訴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5號上 訴 人 張清煌被 上訴人 張清來

林美珠翡翠田園休閒農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 平

張世豪張清來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5號決算合夥盈虧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蒼仁

裁判案由:決算合夥盈虧等
裁判日期:2015-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