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33號上 訴 人 王文南兼 訴 訟代 理 人 王陳淑霞被 上訴人 王宏義
王宏正共 同訴訟代理人 程昱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共有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2月2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另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提出書狀,就所主張系爭建物原始起造人王允枝就系爭建物為處分行為(依兩造主張可能為分配、買賣、贈與等)後,係於何時及以何方式完成物之交付為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明,繕本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劉家祥法 官 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