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保險字第1號上 訴 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屠仲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玉如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2年6月13日本院102年度保險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5,5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0,410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鄭蕉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