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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2 年家陸許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陸許字第2號聲 請 人 王秀玉非訟代理人 林志鵬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政君間聲請認可離婚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映佐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玉惠

裁判案由:聲請認可離婚
裁判日期:2013-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