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陸許字第2號聲 請 人 王秀玉非訟代理人 林志鵬相 對 人 陳政君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二0一二)融民初字第一二0四號民事判決書准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原係夫妻,嗣經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以(2012)融民初字第1204號民事判決離婚確定,為此聲請裁定認可等語。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所為主張,業據提出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2)融民初字第1204號民事判決書、生效證明書及福建省福清市公證處公證書等件為證,且福建省福清市公證處核發之公證書,業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予以認證等情,有該基金會(102)核字第033376、033377號證明附卷足考。總上,本院認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2)融民初字第1204號民事判決書之內容,並未違背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爰依上開規定予以認可。
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條後段、第41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映佐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詹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