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6號聲 請 人 陳茂坤代 理 人 楊志偉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3號拆屋還地事件,聲請返還溢收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返還聲請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捌拾陸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起訴時(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3號拆屋還地事件)預估請求拆屋還地之面積約為33平方公尺,而於102年1月14日據此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286元。嗣經本院於102年4月15日到現場履勘並囑託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務所實際測量後,聲請人訴請拆屋還地之面積更正為0.66平方公尺,其訴訟標的價額為22,62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第一審裁判費應為1,000元,業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審核屬實,是本件溢收裁判費計11,286元(計算方式為:00000-0000=11286),聲請人請求返還溢收之訴訟費用,自屬有據,爰依法裁定返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蕉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