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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2 年聲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7號聲 請 人 陳義藤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58號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返還溢收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返還聲請人溢收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陸拾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85,0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調解聲請費3,000元外,尚應繳納裁判費6,690元。而聲請人於民國102年5月14日分別繳納5,150元及3,000元,是本件溢收裁判費計1,460元(計算方式為:0000-0000=1460)。從而,聲請人請求返還溢收之裁判費,自屬有據,爰依法裁定返還之。至於原告因撤回訴訟,並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納裁判費3分之2部分,爰由本院另行通知辦理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裁判日期:2013-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