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50號原 告 王鳳蘭本件原告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行政院國軍退輔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宜蘭縣榮民服務處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繳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蕉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