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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1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75號原 告 新北市板橋區江翠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吳昌期被 告 台灣土地銀行羅東分行法定代理人 林永豐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履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200,000元,應繳裁判費268,9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68,460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13-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