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號原 告 張芷帆即噶瑪蘭大飯店被 告 蘭陽觀海國際渡假村社區管理委員會(噶瑪蘭國際

渡假村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梁玉峯原告因請求給付無因管理費用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2,046 元,應繳納裁判費20,305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俊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玉雲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13-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