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4號原 告 黃水樹被 告 胡陸銅原告因請求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737元,應繳納裁判費1,77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俊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玉雲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裁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3-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