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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4號原 告 黃水樹被 告 胡陸銅原告因請求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737元,應繳納裁判費1,77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俊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玉雲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13-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