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4號上 訴 人 瑋力節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竇維雄被上訴人 佛光大學法定代理人 楊朝祥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2年度訴字第184號給付契約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萬2,9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2萬9,1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