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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2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51號原 告 張榮振訴訟代理人 吳文升律師被 告 江昆霖

江添旺江壽松(江添壽之繼承人)江壽生(江添壽之繼承人)江淑慧(江添壽之繼承人)江淑芬(江添壽之繼承人)江淑容(江添壽之繼承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包漢銘律師被 告 江阿吉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04年度亡字第1號死亡宣告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因原告主張坐落宜蘭縣○○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被告所共有,而請求確認就系爭土地有約定之永久通行權關係等語,原告並追加被告江阿吉為當事人,然被告江阿吉早已下落不明,原告乃聲請本院就被告江阿吉部分為死亡宣告判決,現由本院104 年度亡字第1 號死亡宣告事件受理中。故本件判決效力是否包括被告江阿吉,應以本院104年度亡字第1號死亡宣告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該事件目前仍在公示催告程序中,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蒼仁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裁判日期:2015-05-11